2012年10月22日

陳雲:香港城邦論是華夏民族安邦、定國、平天下的思想


近日土共攻擊港獨之聲,沸沸揚揚,我特別在即將出版的新書(書名未定)抽出一節,討論香港城邦論與中華邦聯論之關係,分條陳述如下:

一、城邦是擁有繁榮經濟、興盛文教與豐富國際關係的地方。城邦並不擁有現代的國家主權,但其自主自治的能力、國際締約的能力,逼近現代國家。城邦是民族制憲立國(building a constitutional nation)的預備狀態,也是民族文化復興建國(building a culture nation)的發揚基地。

二、城邦乃香港自一八四二年以來的政治體制之描述,不論從屬於英國還是中國,香港的政治體制是城邦自治(city-state autonomy)。香港不具備國家主權,沒有國防權力和若干的國家外交能力,但香港擁有完整的自治權和相當能力的外交權。

三、香港是城邦,城邦是香港自一八四二年至今的政治體制的客觀描述。說香港是殖民地,與說香港是特別行政區,都難以理解香港的政治體制。在英國殖民佔領時期,香港不是一般的海外殖民地,香港擁有近乎國家的自治權和外交權,英國外交界一度戲稱香港為共和國。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後,說香港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也是難以理解香港的政治現實。比對其中共的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治下的人民情況,香港不是「特別」(special),而是正常(normal),說香港情況「特別」,那麼中國其他地方豈非是「正常」?「特別行政區」只是香港在中國目前憲制上的名詞,並沒有什麼描述的概括力。等於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民主集中制」,這個正式的、官方的名詞並沒有什麼描述的概括力,現實是一黨專政,或者黨國體制。香港實現法治,港人擁有人權,香港居民卻不是中國的國民,香港可以用中國香港的名義自行參與國際組織、簽訂國際條約,這些都不是「特別行政區」的名詞可以理解的。香港可以在九七年順利過渡,是因為《基本法》尊重香港的政治現實,香港是自治城邦,九七之後也是自治城邦,只是主權國授予的自治權力比以前更大了:香港可以容許自己選舉元首和立法議會。其他原本的自治權力並無削弱。說香港是城邦(city-sate),只是政治學的客觀描述,等於說中國是黨國(party-state),也是政治學的客觀描述。中共不反對人家用「黨國」來描述自己,為何要反對香港人用「城邦」來描述香港呢?

四、中共是黨國,香港是城邦,彼此都沒有建立憲法上國家、文化上的國家,彼此都處於建立國家的預備狀態。香港城邦與中國中央政府的關係,來自《中英聯合聲明》的國際締約關係,也來自中國國務院頒布的《基本法》的內部憲制關係。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力關係用憲法來清楚界定,是中國近代的憲制萌芽。而香港的主流是華人社會,保存了王朝中國與民初中國的文化精銳,並吸收了英國的文化精華與典章制度,是中國近代現代化的典範,足以垂範將來中國以文化建國的道路。

五、香港是中國土地上首次用憲法的方式來規範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力關係,也是自春秋戰國以來,第一次用盟約的方式來奠定地方與中央的權力區隔關係,也是歐洲的締約政治在華夏的施用。憲法關係是要用政治實踐、乃至於政治鬥爭來演練的,不是一紙公文就可以成事,更何況香港的法治傳統與現代行政歷史比中共的來得更為深厚。香港的地方與中央的權力關係,必須經歷憲法的演練、權力鬥爭的演練、兩地族群紛爭的演練。在英國殖民地時期,香港的自治權力也經歷過無數的英國本土與海外殖民地的權力鬥爭而定型的,歷代總督——特別是二次大戰之後的總督,都曾經捍衛香港的自治權而不惜對抗英國的干預,直至雙方取得默契。權力關係才穩定下來。《基本法》授權自治的中港詮釋之不同、香港與中央的權力關係,兩地族群的紛爭,都必須經過演練,期間出現的問題,可充當將來中國憲制建國的參考。

六、現代中國,國不成國,在法統與道統兩方面,中國都沒有建立起來,沒有建立憲政立國的法統,也沒有建立文化立國的道統。《禮記·中庸》曰:「萬物並育而不相害,道並行而不相悖。小德川流,大德敦化。此天地之所以為大也。」地方各自按照其風土人情與政治傳統,分立分治,是華夏在先秦時期,特別在周朝時期的文化天下狀態,是儒家禮樂治國的典範。香港的自治狀態,可以為將來中土的地方自治提供參考,也可以為中國大陸與台灣政權締結憲制關係提供參考。期間,可以適當以地方自治的方法處理清朝這個滿蒙帝國帶來的蒙古、西藏和新疆的外族領土,奠定華夏以文化立國的憲法體制。至於中國大陸,經兩岸政府商議後,可採取「大政奉還中華民國」之法,中華民國之國號給予大陸,大陸採用民國憲法(經若干調整),台灣獨立成邦,為台灣共和國,同時與中華民國締約。換而言之,促進中國建立法統及道統的方法,是用締約政治來開展華夏天下的憲政,由周邊的台、港、澳開始,再推展到中國大陸地區,由外到內。文化方面,也是用周邊地區的華夏遺民文化來促進大陸的文化滋長,使之復漢,這是以外圍政治促進本土變化的方法,也是「禮失求諸野」的儒家政治。香港要城邦自治,然而也要鼓吹中華邦聯。將來台灣加入邦聯,它的獨立自治權會比香港的大,故此可以提升香港的自治地位,幫助香港確定在《基本法》的憲制授權及享有剩餘權力。[1] 這是香港城邦不能孤立的原因。


七、中國國土遼闊,勉強採取中央集權體制,無法照顧各地文化風俗而立法與權宜行政,必會成為官僚理性主義統制之國,損害生機,或者落入中央與地方脫離,無法把持大局的失敗國家(failed state)。中國本土、台灣、香港與澳門建立中華邦聯,對內可以安定各地的文化與政治傳統,毋須統一為官僚體制管治之國,香港及台灣之華夏文化及現代化經驗亦可垂範中國本土,引導中國本土復正及復漢,對外可以用一國四邦的方式,在國際社會活動,促進中國的對外關係。歐洲的德語區,也有四國,彼此緊密聯繫:聯邦德國、奧地利、瑞士和列支敦士登(Lichtenstein)。此四國之國情,猶如中國大陸、台灣、香港與澳門,當然,中華邦聯將以邦聯憲法訂立彼此緊密的對內關係,並非鬆散的國際聯盟。

八、中華邦聯成立之際,中華四邦同時具備主權而締結成為邦聯,軍事權在統一體制,各地可以保有治安力量及象徵式的防衛力量。外交方面,彼此釐定權限。各地行政獨立、財政獨立、司法獨立,邦聯設立協調辦法。

九、中華成立邦聯之後,可以用準成員、預備成員的方式,敦睦日本、韓國、新加坡,並且與漢文化流播地區(越南)及宗教文化友好地區(泰國、緬甸、不丹、斯里蘭卡)保持緊密關係。

十、中華邦聯乃復漢興亞之大業。此舉將可以突破美國的政治壓制和軍事威脅,預計將受到美國的強橫阻撓,預計美國將在邦聯協約之前,鼓動台灣及香港獨立,納入軍事保護條約之內。然而,漢室必須中興,華夏之天下必須建成,東亞必須解放,重獲國家自由。華夏必須與強敵周旋,並向東亞諸國痛陳利害,遊說支持。

關於抨擊城邦論是港獨的、去中國化的,可以反駁如下:

一、城邦不具備國家主權,以城邦描述香港的自治地位,符合《基本法》。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除了國防與外交屬中央管轄外,其餘事務屬香港內部自治事務,中央及各級省市政府不得干預香港內部自治事務。城邦論是香港民間的護法運動、政治啟蒙運動,並非香港獨立運動。土共高舉基本法的第一條,說香港是中國統轄之下,正是城邦論的基礎,並無抵觸。至於高舉第二條的中央授權香港自治,也是城邦論的基礎。然而,中共理解的授權是隨時可以收回的,但根據憲政原則,中央授予地方的自治權是無法收回的,除非地方政府違憲而中央根據憲法暫時收回若干自治權。
二、香港城邦自治並非去中國化,而是恢復華夏,再造中華。土共說城邦運動是去中國化,乃思想怠惰,不辨是非。去中國化是台灣的民主進步黨和前台灣總統陳水扁推動的文化運動,有台灣抵抗外來政權和外省人的的本土環境,即使是矯枉過正,也是台灣人的事情,其概念不能移植到香港。香港是華夏的遺民社會,保存了中華風俗、正體漢字和粵語漢音,此地華人敬天法祖,然而西風東漸,香港也必須努力恢復華夏文化。


[1] 憲制授權是《基本法》第二條,授權香港自治,但中共常以為授權是隨時可以收回的。剩餘權力是指《基本法》沒有明文限制的權力,香港都可以行使。憲制授權是明文的授權,剩餘權力是不明文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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