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5日

應立時:為公民黨說幾句公道話


公民黨近月因外傭居港權及港珠澳大橋環評兩宗司法覆核案不斷受到舖天蓋地的攻擊及抹黑。先不說那些攻擊及抹黑背後的意圖,光看那些「評論」的水平,已着實令人看不過眼。那些抨擊不只對公民黨有欠公允,更嚴重衝擊本港法治的精神。

什麼叫「濫用司法程序」?

任何人士想進行司法覆核,必須先得到高等法院的許可,才可正式申請司法覆核。在申請許可的階段,申請人須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其案件有可爭辯的理據,才會獲批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換言之,一些毫無理據的案件,根本連這門檻也不能通過;而獲得許可的案件,則皆有一定的理據,值得法庭處理。這機制已可讓法庭篩掉那些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frivolous /vexatious)的案件。如果硬要說外傭居港權及港珠澳大橋環評兩宗司法覆核案是「濫用司法程序」,是不是說高等法院的法官是「濫用司法程序」的合謀?

什麼叫「浪費公帑」?

司法覆核的申請人獲批法律援助,竟被指摘為「浪費公帑」,實在令人摸不着頭腦。法律援助之設立究竟是為了什麼?法律援助用的當然是公帑,但申請人要經過經濟審查和案情審查,要獲得法律援助並不容易。如果說使用法律援助就等於「浪費公帑」,是不是說法援署本身的存在就已是一種罪過?

至於政府聲稱港珠澳大橋工程因司法覆核程序被阻延而浪費掉大量公帑,筆者真的不明白怎麼他們還有臉目走出來說這番話?這些浪費掉的公帑,不就是因為政府做事粗疏、目空一切、漠視正規程序而造成的?這次司法覆核成功,不就是證明了政府處事失當?自己沒做好自己的本份,卻去埋怨人家挑你的錯處,這不是倒果為因是什麼?

代表律師是案件的「始作俑者」?

某組織聲稱「莊豐源案、港珠澳大橋案,外傭居港權案均是由公民黨黨員炮製出來的官司」,這句話之荒謬程度更令人忍俊不禁。首先,這班人一直將案件的代表律師與公民黨直接劃上等號,已是無知之極。原來,一宗官司還可以是由律師人為地「炮製」出來的?筆者真的聞所未聞。沒有事實及法律上的爭議,沒有原告或申請人,會有官司出現的嗎?沒有人委托律師,律師可以自己製造一個爭議出來找官司來打的嗎?眾人皆知,莊豐源案及外傭居港權案都是源於基本法第廿四條所衍生出的爭議。如果真要找出這些案件的「源頭」,那些人為何不去問問這充滿灰色地帶的條文是誰寫出來的?

在攻擊及抹黑別人之前,請學懂基本的邏輯分析。為了打擊一個政黨而不惜扭盡六壬煽動民粹,付上代價的將是香港的司法尊嚴與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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