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6日
卡碧妮:港人勿因財失義
近日,Facebook有一段名為「我們都是外傭的孩子」的短片,雖然只是幾位年青人講講外傭在他們日常生活中的瑣事,亦未見個個對照顧他們長大的外傭充滿感激之情,但直率真摰,鮮活地證明了外傭在這三十年來照顧了我們幾代人,是很多人成長的一部份、生活的一部份。
對於九月三十日高等法院裁決,限制外傭申請居港權的規定違反《基本法》,估計約十二萬五千外傭有資格申請居港權,保安局局長李少光表示失望,並決定上訴,似乎誓要阻止外傭以港為家。是次外傭居港權案將成為重要案例,更由於區議會選舉臨近,各政黨均高調表態,當中大多反對外傭有申請權以爭取選票。民建聯指外傭擁有居港權將為本港教育、醫療及公屋等各項需求,帶來沉重負擔;工聯會指外傭如有居留權必會衝擊本地工人就業,令邊緣勞工大規模失業。筆者對於他們所持理據甚為不解。究竟他們是以什麼角度來看法律問題的?
外傭根據《基本法》第廿四條申請居港權,因為他們符合「通常居港」連續七年以上的規定,就如其他在港工作的海外國民(Expatriate)取得居港權一樣。單計上年,便有超過七千宗成功申請,值得比較的是三十年來只有十二萬五千外傭合居港資格,明顯比已取得居港權的海外國民為少,但從來沒有人提出這些Expat「搶飯碗」、耗用香港的社會資源云云。其他團體如傭工僱主協會更聲稱,「(外傭轉職)薪酬分分鐘多過唔少香港人」,在在都明言顧全利益是唯一考慮,法庭持守的公義不值一提,試圖以「利」誘使更多市民放棄「義」。
什麼是「義」?義就是合宜的事情,《論語•為政》云:「見義不為,無勇也。」現在法庭的判決,只是要讓外傭得到與其他Expat同等的申請權利,並非給他們特權,所以就是香港人應該做之事;義就是法則,《呂氏春秋•孟春紀•貴公》謂:「無偏無頗,遵王之義。」現在法庭的判決,是以法釋法的體現,捍衛了香港的司法獨立。
香港人啊!我們不是時常自詡為「國際大都會」嗎?那是什麼?就是對人權的尊重,對少數族裔的包容,對以法治國的堅持。香港的人均GDP早已於世界名列前茅,晉身「發達國家」行列。香港人一向都是有情有義的,為什麼竟要受到極少數充滿仇外歧視的參選政黨或其分身團體所搧動,埋沒了理智,而反對外傭應得的權利?古語有云:「發財立品為富而仁」,港人做不到,都不要淪落至因財失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