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3日

香港自治運動【香港人口政策】第一號報告:投資移民


香港自治運動

【香港人口政策】

第一號報告:投資移民 中文內容重點摘要




內容重點


摘要: 本文探討香港「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下稱「計劃」)現況,對照外國實例,發現是項計劃未能如有關官員所述:「吸引外來資金流入香港,讓其促進本地經濟和金融活動」(保安局長李少光,2011年2月23日),並提出簡單替代方案。 


重點


1.「計劃」於2003年10月開始實施,對象為無意參與業務經營的外籍投資者(但不包括阿富汗、古巴及北韓)。


2.「計劃」申請人須投資1,000萬港元或以上於「獲許投資資產」(如於港交所上市的股票或存款證,但不包括房地產) 並鎖定七年。(申請人不需具經營經驗,亦無需提交投資計劃書。) 但香港乃外向型經濟,很多上市公司既非於香港成立、非以香港為基地,亦不在港展開其核心業務,故此,難以確保本地經濟能受惠於投入計劃的資金。


3. 對比加拿大「聯邦投資者移民計劃」及新加坡「全球商業投資者計畫」,兩者均要求申請人主要投資於當地以製造就業機會及幫助經濟增長;同時亦需有營商經驗。(參與新加報計劃的申請人亦可選擇投資新項目並提交計劃書)。


4.「計劃」並無設定限額,截至2011年9月30日,獲「正式批准」的個案總數達一萬二千多宗,當中超過一萬宗(即八成四)為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5. 相對加拿大在2011/2012年度投資移民個案(不包括魁北克省) 限為700個。


**6. 現存「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在界定許可資產及申請人資格時太寬鬆,僅能促進金融活動,但沒有機制把接近八百八十億港元的投資總金額有效投放到本土經濟,以促進本地就業及香港長遠發展。 


7. 建議: 
a. 投資金額由港府管理並擔保,用於製造就業機會及幫助經濟增長,或買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定息債卷;及
b. 彈性引入年度投資移民配額,作適時調節。




報告全文連結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xtMkCQe7s_Q6Ew7Rz2Oxu5e_uvHtPrLniZ99bvsmNk4/edit?hl=en_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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