聞曾偉雄警長謂警察執法時希望受人尊重,市民與警察亦要互相尊重云云,又云警員處理交通事件時經常受辱罵,考慮引入西方之法『辱警罪』以護警。無錯,警員於處理此等事宜大多會遭到無理的指責,甚至被人以粗言穢語罵之,以曾警長之邏輯,好應立此法啊!但為何不能立此法呢?
首先,請先定義何謂『侮辱』呢?侮辱是指對他人之人身攻擊,相信對此並無異議吧?但又衍生了另一個問題,就是『警方能否駕馭好權力呢?』,觀乎警方於港大校慶之安排,禁錮港大學生,又言『保安核心區』等等未曾聽過的言詞,我敢斷定警方絕不能駕馭此法的威力。
再看曾警長之言,其謂市民挑釁警員,破壞社會安寧、情緒發泄云云,破壞社會安寧?此句不是曾警長每次於遊行過後之對白乎?警方對侮辱之定義扭曲,並擴大。又要問:『何謂破壞社會安寧?又如何破壞呢?』,警長似乎未曾回答此問題。
更甚者,我必須承認遊行人士有時以粗言穢語罵警員,但此並非侮辱,而是譴責。警方似乎從不會反省何以會遭譴責,例如警方於六四悼念大會後示威之安排出爾反爾便在先,但又反指示威人士不聽其言進行示威,現在聽曾警長言:『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態度對待。』,便怵然大悟。
『上樑不正,下樑歪。』,孟子曰:『上無道揆也,下無法守也。」上層如此,下層如何守法呢?仍有點智慧的話,請放棄你這想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