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3日

香港自治運動對「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安排」的意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港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當局」)月前提出「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安排」的公眾諮詢,香港自治運動 (「吾人」)意見如下:

  1. 反對諮詢文件中的四個方案:吾人認為,現有的補選制度行之有效,如有立法會議員在任期中出缺,沿用現行的補選制度即可。而當局提出四個方案代替之,皆不可取。香港乃法治之邦,《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故當有議員出缺,無論自願與否,舉行補選以獲取市民的重新授權,方為正道。此乃公民權利,並非當局所謂「耗用公共資源」。
  2. 不認為現行補選制度有漏洞:二零一零年一月,五名立法會議員辭職,發動「變相公投」。姑勿論其動機與結果,吾人認為是次「變相公投」合理合法,並非「濫用程序」。公投乃民主國家的基本公民權利,在過去三十四年,曾有三十五個民主國家舉行共四百三十三次公投或「變相公投」(明報,七月二十四日)。由於本港未曾訂立《公投法》,政府的各項施政及社會重大議題上,市民無機會參與表決,故「變相公投」成為市民參與本港政治事務之有效途徑,表達意見之活路及太平門 (AM730,陳雲,七月十二日),而非當局所謂之「漏洞」,更不宜堵塞。再者,假使「變相公投」確實無必要、不受市民支持,其政治責任必由發動的議員承擔,何需要當局費神去「堵塞」?
  3. 政府立場與言論不當:是次公眾諮詢,港府開宗明義反對「變相公投」,並以「堵塞漏洞」之名為方案護航,立場預設,使市民質疑其動機,或為報復性的政治任務。吾人認為,港府施政應以本港市民的利益為依歸,公平處事,平衡各方意見,造就良好政治生態。港府在立法及執行政策時,不宜針對個別異見者,口誅筆伐。當局曾言:「變相公投乃浪費公共資源之舉」,此方案本無必要,甚至違憲,當局輕忽提出,事後又諮詢公眾,何嘗不是濫用資源? 
  4. 當局主責官員須承擔政治責任:本年五月,當局向立法會提出遞補機制方案,林瑞麟局長(「林局長」) 指去年的變相公投參與率偏低,認為其方案已獲廣泛支持,故無需再諮詢。事實證明,此等言論嚴重偏離民意,漠視反對聲音,以致激起巨大民憤,嚴重影響港府的管治威信。林局長身為問責官員,不負責、不稱職、只事扭曲民意,經常引發不必要的爭議,破壞政府與市民之間的互信。吾人要求林局長公開道歉並辭職,以示問責。


香港自治運動
HONG KONG AUTONOMY MOVEMENT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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